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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解读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必要性 成都市自2004年4月1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施行后正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政策的情况下,积极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探索建立我市维修资金制度。从政策施行13年的效果来看,该政策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市实际,具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随着监管工作的深入,103号令的部分规定已经不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必要性

成都市自2004年4月1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施行后正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政策的情况下,积极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探索建立我市维修资金制度。从政策施行13年的效果来看,该政策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市实际,具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随着监管工作的深入,103号令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力度,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构建安全的管理、使用环境,需要将我市探索推行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新制定的《办法》中明确,需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明确街办(乡镇政府)的职责规定,充分发挥其靠近监管工作一线、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因此,亟待制定新的《办法》,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监管体制,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关切的管理不透明、使用不便等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保障作用,为群众房屋正常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夯实政策基础。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相关市级部门及街办(乡镇政府)的职责。一是明确市、区(市)县两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资金交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二是明确质监、公安消防部门在启动应急使用预案实施维修及应急使用中的查勘确认职责;三是明确了街道(乡镇)在管理公约建立、业主委员会自管、应急使用等方面的相应职责。

(二)关于交存范围。《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因“统规自建”房屋业主人数少,可采用共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维修保障问题,可不交存;因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其他类型非住宅,其业主可自行协商解决维修保障问题,《办法》规定除商业类非住宅参照执行外,其他类型非住宅可不参照执行。

(三)关于强化资金监管措施。一是明确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执行等方面,明确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应当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是完善了资金自管专户设立、划转等流程及规定,并明确自管阶段的资金实行第三方代理记账制度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四)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度。为了有效推动业主自管,有效约束业主委员会管理行为,确保“管得好、用得好”,《办法》参照上海等城市的经验,引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度。将资金管理、应急情况下使用资金的情形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一并明确,统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确保表决的合法性、规范性,确保业主监督权,增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

(五)关于资金续交和补充。《办法》明确了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当续交,并明确续交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业主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续交方案予以约定。明确了公共收益和残值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明确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通过物业管理规约进行约定或由全体业主另行依法决定。

(六)关于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强化使用监管的措施。《办法》细化了不得使用资金的范围、分摊列支原则。

为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办法》固化了应急使用预案制度,实现“预先授权、遇险使用”,有效解决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业主表决耗时长等问题。考虑到我市仅有约15%的建筑区划建立了应急使用预案,将省住建厅于2014年8月出台的《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确立的应急维修制度在《办法》中予以固化,并严格限定应急使用的范围,取消了兜底条款,避免“搭车”使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为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安全,《办法》规定:一是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流程,确保使用过程规范;三是准确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管理部门等各自职责,压实各方责任。

(七)关于完善法律责任。一是依法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应交未交”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上限;二是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的处罚措施;三是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虚列维修工程项目、虚增维修工程量、不专款专用等违法行为,依法分类设定处罚措施;四是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五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加大惩戒力度。

(八)关于老旧住宅小区和农集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办法》将2004年4月1日前建成且未按103号令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明确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构建老旧住宅小区维修保障机制。因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初先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治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厅〔201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厅〔2017〕12号),明确了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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