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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详细内容

2022/07/162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成委发[2003]19号),结合代理业主招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成委发[2003]19号),结合代理业主招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理业主的,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及市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行政性收费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多元化主体投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

代理业主即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是指受项目业主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内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代理业主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代理合同估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第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第六条 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代理业主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准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资格审查方法一般采用强制标准法。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项被审查的内容、标准以及淘汰办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代理业主的工作范围及内容,一般包括:

(一) 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 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前期报建手续;

(三) 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

及设备等货物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 组织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

(五) 实施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及合同管理;

(六) 协调项目建设的内、外部条件;

(七) 组织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决算及权属登记;

(八) 其他委托的工作。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内容和要求,对投标人代理业绩、管理人员、管理方案、投标报价的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注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代理业主投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商注册地点及办公用房;有专职项目管理技术人员10人以上,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3人;有相应的工程服务交通车辆、通讯及办公设备等。

(三)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其中,投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其他项目,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初次参加投标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只能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的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及保函等。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至少有一方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有关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业主招标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代理业绩、综合能力、人员素质、企业信誉、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投标报价的权重一般不超过4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以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废标情况说明;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综合评比表;

(七) 经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有投诉,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的除外),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20%,最高不超过25%。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代理业主招标实行事后一次性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成招标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的代理业主根据合同授权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建设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的招标投标活动。牵头制定相关配套规则,组织对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代理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密、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规谈判、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信用情况的管理。对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在招投标活动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布,并根据情节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对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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