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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附件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附件1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开发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所在区(市)县: 填表日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制 交付项目 名称 所在区(市)县 交付项目 地址 交付使用时间 交付项目 总建筑面积 交付项目楼幢数 本次交付 建筑面积 本次交付楼幢号 交付单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交付单位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物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附件1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开发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所在区(市)县:

填表日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制

交付项目

名称

所在区(市)县

交付项目

地址

交付使用时间

交付项目

总建筑面积

交付项目楼幢数

本次交付

建筑面积

本次交付楼幢号

交付单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交付单位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物业服务

企业名称

电 话

物业服务

项目经理

电 话

内 容

份数

备 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具备使用条件的证明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书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案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于现场踏勘时校验。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应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附件2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成房( )交付备案( )第 号

开发建设单位:

住宅项目名称:

住宅项目地址: 区(市)县

街道(路) 号附 号

开 工 时 间: 年 月 日

竣 工 时 间: 年 月 日

备案楼幢号:

以上楼幢号的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备案。

备案机关: (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印制

幢 号

建筑面积(㎡)

楼 层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附件3

告 知 承 诺 书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专用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制

本机关就核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二、条件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四、行政管理要求

(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项目在五城区的)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资料(本告知承诺书第三条)。

(二)根据《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规定,将对申请办理备案的新建住宅项目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具体事项如下:

1、现场踏勘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章。

2、踏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活动。

3、踏勘人员违反纪律和办法,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检查或在踏勘记录表上签名。

4、现场踏勘内容:《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告知承诺书第二条)。

5、现场踏勘将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1)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2)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3)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4)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5)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6)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7)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8)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9)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10)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五、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开发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二)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三)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本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本开发建设单位就申请办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承诺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 ;

企 业 性 质 : ;

法定代表人 : ;

企 业 住 所 : ;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人 : ;

l、本企业对贵机关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贵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申请办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3、本企业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监管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4、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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