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 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区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区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区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 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区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区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区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担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负责区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对区重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审计质量检查。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