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四、第十条新增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水量平衡测试数据。”
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居民用户应当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倡一水多用,开展再生水利用。”
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洗浴场所、高尔夫球场、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八、第三十四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一项:“(一)非居民用户未按照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履行节水义务的”。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洗浴场所、高尔夫球场、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