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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改决定2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机构承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机构承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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