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县城乡一体化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指令性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组织制定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负责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负责城市景观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街景设计、城市广场等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市道路、管线、管网综合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资源、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全县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牵头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八)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审定城建项目扩初设计;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
(九)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监理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节能型房地产产业发展;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建设。
(十三)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十四)综合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牵头拟订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县重点村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推进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和试点村镇建设。
(十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七)负责城市房屋产籍产权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直管房屋的经营管理;指导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九)负责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
(二十)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和房改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二十一)依法对房地产交易、租赁、物业服务、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
(二十二)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二十三)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