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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问题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1、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新建商品房和房屋管理单位出售出租自管公房该不该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范围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一切空间和场所,不是单指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市场管理是政府管理房地产商品流通的唯一渠道,只要是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品,不管是在固定场所成交的、或是在固定场所以外的其他空间成交的,均属于

1、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新建商品房和房屋管理单位出售出租自管公房该不该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范围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一切空间和场所,不是单指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市场管理是政府管理房地产商品流通的唯一渠道,只要是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品,不管是在固定场所成交的、或是在固定场所以外的其他空间成交的,均属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范畴。因此,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租新建的商品房,或是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出卖、出租自管公房,均应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范围。

2、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私房交易价格是否应适当放开,公房租赁价格要不要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1988年8月,国家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之间、私人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议定,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可规定最高限价。一部两局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para" label-module="para">

3、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主体问题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主体应该是谁,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_blank" href="/item/工商行政管理局/5616732" data-lemmaid="5616732">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是因为,房地产市场属于专业市场。对专业市场的管理是微观的、具体的管理。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管理与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和使用管理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它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商品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而社会商品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海洋,面对这个大海洋,工商行政部门只能从市场的宏观方面进行综合管理,对各种专业市场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具体的管理。因此9房地产专业市场的管理必须以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为主,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微观的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只能从政策法规方面进行宏观管理。由此看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主体理应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而不是工商行政部门。

4、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或称中介人)问题

房地产交易市场是否应当允许中介机构的合法存在,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是什么,它的消极作用是什么,如何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这是需要认真研讨的一个课题。根据房地产商品不可移动的特点和供不应求的现状来看,房地产交易双方很需要中介机构为他们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从这一点出发,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机构确有存在的必要。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是,可以提供房地产商品信息,沟通房地产流通渠道,促进房地产交易,加快资金周转,发展房地产商品生产等。中介机构的消极作用是,参与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少数人可能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或借用中介之机进行投机倒买、牟取暴利或进行非法中介的违法活动。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同时,可以通过资质审查,制定法规.划定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发现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中介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不能由于少数中介机构参与了违法活动而因噎废食,将所有的中介机构全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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