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以取得一定的法律后果为要素
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他们在房地产活动中,各自有着具体的目的。比如,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经济权益;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其所辖主体权益的实现;司法机关的经济司法活动,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主体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人的意志是产生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前提,但人的内在意志只有通过一定形式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使他人了解,才能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能够产生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内在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叫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定是为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为了今后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者为了变更、终止原先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房者欲买某幢房屋,房屋所有者接受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头卖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这个作为房地产法律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因为买卖双方都有欲发生买卖关系的意思,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后,才有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
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但是,不是任何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意义的。
(三)主体符合房地产法律规范要求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房地产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其所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房地产行为包括合法的房地产行为与非法的房地产行为、有效的房地产行为与无效的房地产行为。合法的房地产行为和有效的房地产行为才是房地产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