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指房地产法律行为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是对行为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内容三方面的要求。
1.行为人要合格。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并具有国家依法赋予的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定性,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除依法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资质等级评定,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范围应与资质等级相吻合。而公民个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力能力,未成年人、精神失常的人和智力不健全的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从事房地产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是指任何人不得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施以欺诈或胁迫。意思表示的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志和外部的表现应该一致,不允许表里不一,以假掩真。
3.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是指行为人的各项活动,要遵守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从而产生行为人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
(二)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房地产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对行为人的经济法律行为在形式方面的法定要求。房地产法律行:勾的形式,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1.明示。明示是行为人运用语言文字表示意志的形式,在实践中又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陈述,电话洽商等。这种形式简便易行,适宜于价额不大,又可即时清结的房地产法律行为。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就会出现“口说无凭”的弊端。因此,对于价额较大、内容复杂、不能即时清结的房地产法律行为,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是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立据为凭,各执文本,这种形式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经济争议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种特定的书面形式也是房地产法律行为常用的表示方式,如房地产权属的登记证明、鉴证或公证等特定的书面表示形式,这种法定化的方式,使房地产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登记,是指行为人特定的经济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表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有些涉外的房地产经济协议,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为成立。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设立或移转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取得合法资格等等。
鉴证,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行为人双方的要求,对订立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证明,是经济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公证,是由因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权利和合法利益。房地产业务中必须公证的事项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房地产交易活动,私房租赁,产权转移,房屋拆迁,境外人士出具的授权代理委托书等。
2.默示。默示是行为人用推定和默认表示意志的形式。默示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即推定行为和默认。
推定行为是从行为人的作为中推定其所表达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意思。
默认是从行为人的不作为中确认其已表达了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意思。
默示是有局限性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在习惯上已为大家所公认的情况,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