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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焦点·难点·指引文摘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房屋建造与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 房屋建造 房屋建造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房屋的建造目的是为了作为个人居住、办公、经营场所使用。房屋建造的法律后果,是创设了新的物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属于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出资人即是建房人,建房人只要出资,委托专业的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监

第一章 房屋建造与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 房屋建造

房屋建造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房屋的建造目的是为了作为个人居住、办公、经营场所使用。房屋建造的法律后果,是创设了新的物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属于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出资人即是建房人,建房人只要出资,委托专业的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即可完成房屋的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取得的规定显然不仅限于此,“合法建造”是前提。房屋建造的活动,是土地与房屋结合的过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者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进行建筑活动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多方面的要求。最后,新建房屋必须经过物权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出资人作为房屋原始所有权的取得人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确认。《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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