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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特征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房地产租赁 是指出租人按照约定将房地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交纳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地产返还给出租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租赁属于财产租赁的一种,其基本特征是: (1)房地产租赁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租赁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准,不需实际交付房地产,此为“诺成”;承租人取得房地产的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此为“有偿”,这一点使

房地产租赁 是指出租人按照约定将房地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交纳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地产返还给出租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租赁属于财产租赁的一种,其基本特征是:

房地产租赁 (1)房地产租赁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租赁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准,不需实际交付房地产,此为“诺成”;承租人取得房地产的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此为“有偿”,这一点使房地产租赁与房地产借用(或称使用借贷)相区别;出租人负有按约定将房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此为“双务”,这一点使之与房地产赠与相区别;房地产租赁一般应采取书面租赁合同形式,并且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为“要式”。

(2)房地产租赁中的出租人必须是对特定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即必须享有进行出租的处分权能。承租人取得的只能是房地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一特征使之与房地产买卖相区别。

(3)房地产租赁的标的是特定的房地产,包括地产和房产。在我国,地产租赁只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这一种形式,房产租赁形式则相对较多。

(4)房地产租赁具有期限性。期限的长短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就受到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制约,私房租赁期限则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租赁权的物权化”是现代房地产租赁的发展趋势和显著特点。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生活秩序,而赋予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取得的债权——租赁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05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承租权登记后成为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的先买权;台湾地区的民法第425条规定租赁权可对抗物主的财产所有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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