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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设计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启示作品思想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该书对中国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及减免、税收征管及用途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具体归纳如下。 (1)在房地产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的确定方面,由于中国房屋产权情况复杂,因此对于完全产权的房产应将房产所有人作为纳税人;对于非完全产权房产应将房产使用人作为纳税人;对于仅拥有使用权的房产则应按照受益原则灵活规定。对于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中国应当尽量扩宽范围,既包括存量房

该书对中国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及减免、税收征管及用途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具体归纳如下。

(1)在房地产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的确定方面,由于中国房屋产权情况复杂,因此对于完全产权的房产应将房产所有人作为纳税人;对于非完全产权房产应将房产使用人作为纳税人;对于仅拥有使用权的房产则应按照受益原则灵活规定。对于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中国应当尽量扩宽范围,既包括存量房,也包括增量房;既有城镇房产,也有郊区和农村房产;既对商品房征税,也对小产权房和房改房征税。

(2)在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与评估方面,由于中国房产类型复杂多样,为保证计税依据公平合理,应针对不同类型住房实行不同形式的计税依据并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例如,对于产权明晰的普通商品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选择“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对于房改房、棚改房和小产权房则以评估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采用“收入分析法”或“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同时,中国房地产税的税基评估机构应独立于税务部门,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税依据的评估周期,一般以1—3年较为合适。此外,中国还应完善房地产评估配套措施,如建立房地产信息平台以及建立健全房产评估争议机制。

(3)在房地产税税率设计方面,房地产税税率的决定权应由中央和地方合理分配,由中央统一立法决定税率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法定税率水平。对于税率形式,中国应配套使用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住房类型实行差别税率,同时针对地区差异可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即由中央政府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税率浮动范围,地方政府结合地方房地产发展程度和财政支出水平决定具体税率。税率水平则应基于地方财政预算填补和纳税能力确定,在0.5%—1.5%左右较为合理。

(4)在房地产税减免政策方面,中国可以考虑设置居民住宅减免额度,且减免额度应随房产数量增加而依次递减,增加多套房持有成本。同时,中国应基于纳税人特征、房产特征与地域特征三个方面设置多样化的减免政策,并规定地震、疫情等特殊情形下的税收减免。此外,中国还应积极建立与加强房地产税配套设施以保证减免政策的落实,如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以保证免税面积或免税金额信息的获取,以及加强建设社区人口排查制度以保障针对老年人、残疾人、退伍军人等不同纳税人群的减免政策能够顺利实行。

(5)在房地产税的纳税信息获取与税收征管方面,中国首先应在房地产税全面推行之初尽快建立高效的房地产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从而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把握税源。其次也应发展多样化的税收申报与缴税渠道,利用互联网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最后对于房地产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瞒报和不报以及故意拖欠税款拒不缴纳的情况,应制定严格的处罚标准,并对税款的征纳和使用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提高居民的房地产税纳税遵从度。

(6)在房地产税收入及用途方面,中国房地产税的征税主体以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及县级市等)为单位较为合适,并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模式来保证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同时,中国可以考虑将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以公共服务的形式返还给纳税人,如用于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区安全等。此外,中国也应注意保证房地产税用途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使纳税人明确其缴纳的房地产税最终仍可以使自身获益,从而自愿自觉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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