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交易行为与经纪行为混淆造成的合同纠纷
其具体表现为:
(1)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将房地产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与经纪合同的内容归纳在一个买卖合同或是概念含糊不清的交易合同内,直接将房地产买进或买出,把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活动变为房地产权利的处分活动。
(2)房地产经纪人通过买断、收购、或者买卖双方不见面等方式隐匿买卖活动中的利益,获取差额和利润。进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主要集中在二手房买卖中。
2.居间行为与代理行为混淆造成的纠纷。此类纠纷也相对集中在二手房买卖中。产生这类混淆有时是由于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所致。
3.经纪合同的权利义务不等造成的纠纷。这些纠纷的产生是源于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心态。既想赚钱,又想没有责任。这是诚实信用能力不足的表现。
4.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因合同条款的欠缺所引起的纠纷。是房地产经济行业经常发生的纠纷,对经纪行业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
5.服务标准与收取佣金标准差异造成的纠纷。其具体原因为:服务标准和佣金标准没有相应对比与衡量的标准。
6.缔约过失造成的纠纷。
7.经纪合同当事人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合同纠纷。
8.其他原因造成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