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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办法》中规定了大量关于评估的法定程序,其中很多方面的规定比先前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更为细致、具体。被征收人需要重点关注程序要点的如下方面:
1.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由于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合同。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这一规定,使征收人、被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的关系得到均衡,从程序上更加确保了评估机构的客观中立。因此,被征收方一定要把握好选择评估机构的机会,选择信誉度高的专业评估机构。
《评估办法》也规定了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首先是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征收中,被征收方具有一致的利益关系,最好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出评估机构,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