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注:
1、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3、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