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设九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文处理、信息、建议、议案、提案、信访和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起草行政工作计划、行政措施和有关文件;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机关的组织、宣传、党建工作;负责对机关干部的考察、培养;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外事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有关方面工作:负责机关的退(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人员的在岗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统战和计划生育工作。
3、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引导、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型;负责对全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埠和境外在本区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
4、建设管理科
拟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5、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编制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工程建设中推广新材料、新设备与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的政策措施;负责建材市场监测分析;负责工程建筑材料市场准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材供应企业信用管理;负责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6、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管理和对其暂定资质的核定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抽查工作;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指导建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和交接工作;参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和年度投资计划会审工作;指导和协调乡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7、住房保障科(住房制度改革科)
起草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公有住房销售、租赁政策和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政策,指导住房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拟订本区国家公务员住房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和在区市属单位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中央在区单位和驻区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研究拟订本区住房保障和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应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政策宣传和交流合作。
8、物业管理科
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发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负责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行政许可工作。
9、房屋权属科
拟订房屋登记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类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房屋登记薄、房屋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本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