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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设机构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本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指导房产档案管理;负责信访、扶贫、新农村建设、村官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本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指导房产档案管理;负责信访、扶贫、新农村建设、村官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县(市、区)业务协调和推动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办理和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窗口对外服务工作。

(二)组织宣传处

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负责全局的宣传报道工作;牵头负责全局综合目标考核考评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技术职称和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双拥、人武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协调市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定局系统的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系统内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监督执行;负责系统内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负责系统内综合统计,汇总上报会计报表,进行会计分析;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购置、调拨、转让、处理的审核工作;负责住房维修资金、收支、财务核算与管理;协助做好住房保障资金、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预决算、项目资金计划审批、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四)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市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建设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区住宅小区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市区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参与确定市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指导住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市场监管处

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调研;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组织复核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报告;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及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组织复核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六)住房保障处

负责研究制定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规划以及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负责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供应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负责市区房改工作,做好市区公有住房提租、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及审核工作,检查监督住房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督查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修订完善全市房改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房政管理处

负责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解危工作;指导督促市区的直管公房解危、自管公房解危工作;指导全市古宅名居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督促市区直管公房的古宅名居修缮利用工作;指导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八)物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研究物业管理行业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指导归集市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并监督其使用;负责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和业主大会建设;编制市区老小区整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老小区整治后的长效管理。

(九)拆迁安置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负责直接管理市区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市区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批,发放拆迁许可证;监督拆迁安置实施行为;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十)房屋安全管理处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及鉴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组织对存在争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复审;负责市区房屋安全检查和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审定工作;负责市区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行为的投诉受理和督查处理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审核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审核查处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件情况;开展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承办本局的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行政应诉工作,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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