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是指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下列规定划分:(1)以每一个独立承包工程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2)规模大、工期长或单位工程较多的承包合同按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3)若干个规模小、工期接近、费用难以划分且在同一地点施工的承包合同,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58条指出,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业务原则上以每项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由此可见,企业成本核算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类:某一特定的工程(业务)合同,即,通常所称的“品种”;由几个特定的工程(业务)合同合并而形成的一个生产“定单”,即所谓的“批别”》某一特定工程(业务)合同内的每一单位工程(业务)或施工区域。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步骤”。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单位工程(业务)或施工区域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