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申报审批。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雕塑、广告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设计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审查县(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规划审批、验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参与对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回填水面的审批。
(七)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各项取得行政许可批准建设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监察执法。
(八)依法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
(九)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政管理、资质审查和资格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十二)参与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