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厅颁布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组织全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3、负责对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配套及技术改造等各类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对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检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情况严重的,责成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抽检和评价。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或未经竣工(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项目法人,责令停工整改,对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履行义务的监理,责令改正。
4、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质量监督巡查,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结果、检查记录等,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进行核查。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制并提交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参与市、县级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6、参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7、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8、建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9、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和归档工作。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