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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三、清理范围和方法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一)清理范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镇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清理方法。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要逐

(一)清理范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镇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清理方法。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要逐宗查阅供地台账,逐宗清理;对2007年之前供应的土地,主要通过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获取的信息,结合档案查询和实地调查判断土地是否闲置和低效利用。同时,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审批台账,统计2007年初至2011年底批而未供土地(批次建设用地)面积,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三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2)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

(3)连续停产满一年。即工业企业连续停产满一年的。

(4)虽未停产,但工业用地亩均税收低于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

(5)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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