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业经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于2004年10月27日经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供水用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需要。因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关于居民共用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问题。针对居民共用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方面出现的问题,《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共用供水设施,鼓励新建住宅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负责运行维护;既有住宅的居民共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2.关于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为贯彻落实“四部委31号文件”精神,依法规范二次供水管理,针对我市二次供水实际,《条例(修订)》第十二条规定:“鼓励二次供水实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保障城市正常供水、安全供水。”从而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方向。3.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四部委31号文件”精神,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的战略高度。为保障民生,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结合我市二次供水实际情况,《条例(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均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维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用以规范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