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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经营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瓶装燃气经营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燃气行政管理部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经营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瓶装燃气经营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经营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用地,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需要供气的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扩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符合城市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县(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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