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