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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废止决定令

2022/07/1642 作者:佚名
导读: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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