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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请求权构成要件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一)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 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所有权内容受到妨害的物权人,但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时,必须要求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一般没有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物权人已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 (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人行使所有权 所谓“妨

(一)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

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所有权内容受到妨害的物权人,但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时,必须要求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一般没有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物权人已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

(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人行使所有权

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妨碍物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妨害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物权人的标的物的侵害,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危及房屋的安全。

2、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物权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物权。如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的大门前停放车辆、妨害他人通行。

3、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如擅自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

4、其他妨害行为,如招牌被大风吹落,倒塌在他人的门前,尽管招牌的倒塌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但毕竟行为人的物件致他人不能圆满行使其所有权,亦构成妨害行为。所以,妨害既可以是妨害人实施的妨害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的。在民法上,通常认为,“人之所有物,应视同人之人格延长”,因而他人的物件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必须是持续进行的,而不是短暂即逝的或已经消失的,否则,尽管妨害行为已经作出,物权人也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而只能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妨害是不合法的,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具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如承租人正当使用房屋、某人因紧急避险而给所有人造成妨害),则虽对物权人构成妨害,物权人也不得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妨害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如在自己土地上堆放被许可排放的污染物),此种行为依据“无害”标准并不禁止,但如果给他人造成过度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的妨害,权利人也可以请求排除。

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并不要求相对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换言之,该项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在此有必要区分排除妨害与赔偿损失的概念。在民法上,妨害和损害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损害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的权利或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而妨害行为也会造成被妨害人的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害可包括妨害。从狭义上说,损害是指财产的损失,如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指赔偿损失,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的损害,其与妨害的概念是不同的。尤其应当看到,排除妨害旨在除去物权人的物权在行使过程中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其圆满状态,因而此种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需要指出的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也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妨害行为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但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

在法律上之所以确认物权人的容忍义务,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忍受轻微妨碍义务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和睦所必需的。因为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生活在特定的共同体和社会之中,总会与他人发生各种摩擦,从而不可避免造成损害或妨害。如果人们不能容忍任何轻微的妨害,则社会成员之间根本无法和睦相处,社会就难以形成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所以,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角度出发,所有人应当容忍轻微的妨害。在他人实施了轻微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不得请求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忍受轻微妨害义务是相邻关系制度的重要内容。相邻关系规则就是要规范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物权时的相互关系,一方的权利要适当延伸,另一方要提供适当的便利,这就包含了应忍受轻微损害的义务。如果在物权法上不能确定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则无法形成相邻关系规则。判断某种妨害是否属于轻微妨害,一是要看产生某种损害,一个合理的一般的人是否能够忍受,也就是说这种损害是否超出了一个合理的人能够忍受的范围。二是需要考虑所有人忍受此种损害是否将使其所有权不能得到正常行使,如果无碍于其所有权的行使,那么此种妨害就属于轻微妨害。因此,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定了所有权行使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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