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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

2022/07/1625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指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差欠绿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费。异地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地异地绿化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指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差欠绿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费。异地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地异地绿化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对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绿化经费应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5%,对绿化经费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计划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费的支出应按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12%纳入财政预算。

工程项目附属绿地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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