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监管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新开发区绿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管护。
第二十七条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义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批准,每人每年交纳10元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性质的,应经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后,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方可砍伐、移植:
(一)一处一次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一处一次砍伐、移植10株以下的,由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申请报批,不得分次进行,审批机关也不得分次审批。
严格执行“砍一栽三”的规定。每砍一株城市绿化树木,必须在异地栽树三株并保证成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