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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河门口片区、弄弄坪片区、攀密片区、陶家渡片区、渡仁片区、炳草岗片区、金江片区。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各类货场、工业堆场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办施工许可证的储备土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网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路面污染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江河沿岸、河滩、最高洪水位线以下施工堆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载物行驶产生的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空气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市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等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九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内,禁止露天搅拌。

第十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范围的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站、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中心城内的裸露泥地,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清除”原则,对造成的污染,责令污染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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