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实施本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三)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用地预审;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拟定全市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的规定,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提供市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指导土地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八)负责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销毁的监督检查和换地权益书方案核准工作,对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抵押、销毁实行登记备案。
(九)依法负责以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做好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稽查;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
(十二)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管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
(十三)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负责国土环境资源执法检查和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稽查工作。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做好市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