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复垦验收
第七条申请复垦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验开展情况;复垦土地位于项目拆旧区情况及宗数、面积;复垦土地质量情况;土地复垦主体及投资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拆旧复垦的主要经验做法;下一步拆旧复垦计划安排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项目区复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
6.项目区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验收内容
1.复垦土地是否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2.复垦土地宗数、面积情况;
3.复垦土地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5.复垦土地耕种情况。
第九条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土地复垦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材料,询问相关情况;
3.按照验收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
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土地复垦《验收报告》作为衡量推进拆旧复垦工作成效和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按照规定,不作为归还周转指标、备案使用节余指标、项目区竣工或扩大建新项目占地规模的凭证。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增减挂钩项目组织与实施;推进拆旧复垦的主要做法及任务完成情况;拆旧区新增农用地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突出新增耕地情况);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及农民利益保护情况;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拆旧建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建新项目用地供应、节约利用及建新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增减挂钩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3.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拆旧区复垦土地、建新区实际占地的勘界报告及勘界图;
6.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
7.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8.建新项目用地供应批准文件;9.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1.拆旧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复垦土地是否位于拆旧区;2.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3.新增农用地特别是复垦为耕地的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项目区管理措施。
(二)建新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占地是否与批准的建新区区位一致;
2.项目占地规模是否超出周转指标规模;
3.项目用地是否办理供应手续,是否符合节约利用要求;
4.是否已按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80%的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三)复垦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1.对建新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原承包权或使用权人,是否给予了土地调整或补偿;
2.拆旧区复垦土地是否落实所有权和承包权人,留用的建设用地是否确定使用权人或落实建设项目等。
(四)拆旧建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区实施全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验收步骤1.听取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区规划的全面情况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情况;3.按照验收内容,逐项实地查验;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是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和落实奖补政策的凭证,是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的依据。
第四章 验收报批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