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政办〔2002〕116号文件精神,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城市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的评审报批工作。
(六)确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并实施审批管理。
(七)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审批道、桥、涵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等。
(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审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线工程办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实施管理。
(九)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和违章工程。
(十)负责市域内测绘项目的拟定、审核及城市勘测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测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十一)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和处理违章工程的罚没款。
(十二)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和利用工作。
(十三)制订有关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局系统科技人员干部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以及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和外事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