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常工作、受理机构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139号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 8:00——12:00,15:00——16:00
(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通讯地址: 新乡市新飞大道139号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所“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我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新乡市城乡规划局门户网站。
2、新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二)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我局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新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新乡市政府门户网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新乡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4、口头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
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及联系方式;
⑤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 收费标准
市规划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务院价格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除上述指定的公开信息获取场所外,一律不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新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转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