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市形象,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商业、娱乐、加工维修、房地产开发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征求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环保、公安、住建、城管、交通、工商、教育、文化、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新乡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环境噪声管理办公室”),对市区建成区环境噪声实施联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和建筑噪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建设、城管、工商、教育、文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