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建设或城区规划需要,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自然村)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一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二实施统一征地,进入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后,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三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
一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行政村或管理处核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将申请认定人员情况张榜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资料逐级报县区、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原村民小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二《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三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五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新余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