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20条主干道)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改造、维修计划,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3、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道路开挖的初审工作以及管辖区市政设施的监察、管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其余城市道路管护的行业指导。
4、负责城市桥梁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对桥梁进行定期观测,检查结构变化情况,做好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使用情况,防止发生事故。
5、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下水道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负责各单位内的雨水、污水沟接入城市下水道和占压、开挖城市下水道的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下水道的新建、改造、养护、维修工作。
6、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和污水提升泵站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污水管网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污水管网维护计划和养护、维修工作。
7、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