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城镇乡村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论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负责本县城镇、乡村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含各行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授权审批详细规划;负责城镇勘察、测量,城市设计、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设计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负责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审批及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监督。负责查处各种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活动,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八、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安监环保规划建设站规划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