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管理全县市政设施、燃气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管全县城建监察工作。
(六)负责全县测绘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
(九)承办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县城单位和居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编制县城规划区内单位和居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表彰。
(十)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队伍建设,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人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人民防空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开展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承办县政府、县人武部、县国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