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新疆水利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章程 (2001年3月1日新疆水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简称新疆水利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XHES。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新疆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水利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愿组成的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章程 (2001年3月1日新疆水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简称新疆水利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XHES。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新疆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水利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发展水利科"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为实现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邮编:830000。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新疆水利厅。

第二章 任务与业务范图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水利科技书刊;

3.积极开展咨询活动,对我区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对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4.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工程技术服务,架设科技“金桥”,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价、技术职务水平评定和标准化审议等工作;

5.培训和发现人才,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向有关部门举荐水利科技人才;

6.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7.奖励在我区水利科技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8.积极开展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大专以上学历,但自学成才,并已工作多年,具有相当同等学历水平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术革新家;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凡与我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企业、事业、科研和教学单位,地、州、市水利学会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要求人会者,须本人(或单位)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我会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我会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科;

5.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技术咨询服务和科普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和承接科技咨询任务;

4、可请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3.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并资助学会经费。

第十五条 会籍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销其会籍并通知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会员代表大会。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收支;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新疆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交给的任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4.审批工作机构和学术组织的设立;

5.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学会财务收支;

6.召开下届全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入选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妇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中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一般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原则上不连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并依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可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会员较集中,而专业又较多的单位可设立分会。

各委员会或分会的委员人数,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来考虑。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与本会理事相同,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专委会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它的职责是:

1.编制本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或本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本专业或本分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专业科技成果;

4.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

5.承办我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6.举办本专业成本分会有关的学习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7.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para" label-module="para">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或曾任两届理事的上届理事和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会员专家、学者,以及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等,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五章"para" label-module="para">

4.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军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骸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本会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经全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后,由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报自治区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备案。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