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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使用管理

2022/07/16183 作者:佚名
导读:(二十二)健全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

(二十二)健全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十三)规范使用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的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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