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每年与各地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年度目标责任书,各地(州、市)要与所属县(市、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各地(州、市)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推进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二十七)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和建设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加快用地报批,确保土地落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区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直属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自治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直属农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畜牧厅负责组织督导自治区国有牧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直属牧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监察、审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二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减少其下年度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