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勘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勘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坚持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服务的原则。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评价的方针,逐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下水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