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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勘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勘查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勘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勘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坚持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服务的原则。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评价的方针,逐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下水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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