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措施,科学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激励制度; (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 (四)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能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措施,科学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激励制度;

(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

(四)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能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等部门,根据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节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落实节能目标和任务,开展能源消耗在线监测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总体情况、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被责令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能源审计情况。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自行开展能源审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措施效益水平,采取改进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能源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节能系统、设备运行状况;

(二)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流程及能源平衡分析;

(三)主要工艺能源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四)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节能量计算分析;

(五)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六)节能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

(七)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八)前一次能源审计提出的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提高吸纳风能、太阳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的建筑限期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既有建筑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鼓励、引导公民利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信息化建设,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对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安装能源消耗计量装置,实行能源消耗分类、分项计量和能源审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及其控制系统应当优先使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资源节约型生态农业发展,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推进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节能,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