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七)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指导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十一)负责地籍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和规划审批档案等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和数字化利用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拟定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执行勘察设计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
(十四)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十五)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含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燃气、热力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十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九)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十)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拟定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二十一)拟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监督实施全县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