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方式指组织供应国营 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方法和形式。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受一定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与一定的施工方式、物资供应方式相联系。建国以来,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先后经历了多次变化。1984年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财政拨给的自有资金也随之转为银行贷款。
我国对施工企业 流动资金供应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预付备料款办法。对实行包工包料或包工 包部分料的施工企业,其自有流动资金由财政(或 银行)按照核定的定额,直接拨给(或贷给)施工企 业长期使用。对其需要的非自有流动资金部分,在施工前可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数额,预付给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前,从工程价款结算中逐步扣还给建设单位;
(2)统一流动资金办法。又称“大流动资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的全部定额流动资金,不分自有、非自有,统一由国家财政按核定的定额给予拨付;
(3)银行贷款办法。指对原由财政拨付的流动资金全部或部分改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