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当场接收,并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应告知补正要求;符合收件条件的,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后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收件后5日内没有要求补正的,收件凭证即为受理凭证,出具收件凭证之日即为受理日。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收件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行政区划内;
(二)审查报件材料是否和办理事项所要求提供的一致;
(三)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审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应审查民政部门为其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4、申请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应审查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5、对于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机构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审查上级法人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证明。
(四)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具的;
2、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
3、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4、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
(五)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审查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六)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再办委托书的,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七)审查有无权源证明文件、已提交证明文件形式上是否真实、文件的证明效力等。
(八)对土地登记申请过程中其他一些细节问题,如申请登记程序是否正确,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无页码不准确等也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九)收件人员认为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向申请人询问的,申请人必须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凡在审查时发现错误,但不属于原则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重新申报土地登记申请。发现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或伪造的,应向土地使用者说明情况改正或退回。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要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发现的疑点,不经处理核准,不得收存。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
(二)提供的报件材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土地权属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出让年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必须接收:
(一)申请材料与收件要求材料一致;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有关名称、签字、盖章等与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应信息一致;
(三)申请材料反应的内容相互无矛盾,并与申请登记事项一致;
(四)需询问的,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反应的内容一致;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相关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冲突;
(六)没有其他不符合土地登记收件要求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