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分局、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依据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分局或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负责收回原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原土地权利消灭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告知的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其中以公告方式的,公告发布60日视作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