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1日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房屋结构安全
目前我市房屋安全形势比较严峻,装修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等行为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此设定了行政许可。《条例》对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期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明确了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列举了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房屋结构改造的六种行为。第七条规定了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八条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出了许可办理的期限,并要求“办理许可手续不得收费”。为了使行政许可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实施结构改造提出了严格要求,第十条设置了购房、再次转让、出租以及房屋结构改造前的告知、查询制度,第十一条则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的监督责任。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因为在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险房屋,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支出费用,有利于减灾、抗灾;对于因相邻施工等需要鉴定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则更加合理,有利于减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不合理负担。考虑到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特别是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件,《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规定 “每三年鉴定一次”。为了方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鉴定,《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申请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条例》第十五条则规范了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还分别从鉴定人员、鉴定期限、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用等方面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危险房屋防治
为了加强危险房屋防治,保障房屋安全,《条例》分别从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两个方面作了要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在遭遇台风、洪水、地
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定期修缮养护”;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理。对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考虑到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四、关于白蚁防治
为了保证白蚁防治的有效实施,《条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需要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要求白蚁预防费“专款专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和房屋初始登记等手续时,应当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告”。对于白蚁防治机构,《条例》也同样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包治期限分别不得低于十五年和三年,“包治期限内发现蚁害应当无偿灭治”。对于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现蚁害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灭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条例》还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给予了关注,要求予以救助补贴。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