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无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水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日趋严重,原条例的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条例适时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该条例对水污染控制、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