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无锡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以及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2015年4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物业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以及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作了规范,特别是对旧住宅小区以及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该市地方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